2025年10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办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程序、维护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制、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修订《办法》,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2025年9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现行《办法》中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完善许可程序。一是进一步优化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是明确异地设立专用仓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三是明确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情形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求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定期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二是规定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等复印件保存至少2年,并按要求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备案。三是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职权。
(四)完善处罚措施。一是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